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0年度,13903號
TPEV,110,北簡,13903,2021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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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3903號
原 告 侯賢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蕭玉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捌仟元,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
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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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