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0年度,12673號
TPEV,110,北簡,12673,202110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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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鑫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姚嘉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維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3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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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鑫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