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044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
被 告 修方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
之民事簡易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伍維洪為原告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一頁第五行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林鑫川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伍維洪」。
理 由
略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、第177條第3項、第232條第1項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