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0年度,10362號
TPEV,110,北簡,10362,202110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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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036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柏賢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 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1 0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,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 官 郭美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)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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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