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0年度,4271號
TPEV,110,北小,4271,2021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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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小字第4271號
原 告 陳伯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
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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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