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0年度,3531號
TPEV,110,北小,3531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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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北小字第3531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

被 告 潘平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
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778元,及其中新臺幣76,038元部分,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,7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書記官 黃慧怡
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   計   1,0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


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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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