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099號
聲 請 人 洛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
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
劉健右律師
黃薌瑜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終止租賃契約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並繳納聲請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,惟未於聲請狀 上載明調解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價額,並據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者,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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