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債調解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補字,110年度,2473號
TPEV,110,北司補,2473,2021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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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473號
聲 請 人 劉嘉顯

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
請消債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 1 項所規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,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 補正者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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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