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北簡字第18763號
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
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
闕圻安
被 告 柯國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略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