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簡字第11033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黃春麟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9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1 4日送達上訴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、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 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