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簡調字,109年度,2276號
TPEV,109,北司簡調,2276,20211006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司簡調字第2276號
聲 請 人 魏本豫
相 對 人 王德琦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
之調解筆錄,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:
主  文
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關於「遷讓並騰空返
還予相對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遷讓並騰空返還予聲請人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
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
條第1 項前段、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筆
錄如有誤寫、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律雖無得為更正
之明文,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、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
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,訴訟上和解、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
效力,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,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
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適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