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7號
原 告 江漢欽
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代 表 人 黃文彬
訴訟代理人 林懋州
莊明泰
蘇宇祉
參 加 人 馨雅建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幸桂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馨雅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○號之土地所有權 人,該地號土地位於臺中市大雅區楓林街399巷(下稱系爭 土地),訴外人黃福城申請臺中市大雅區上楓段734地號及 734-1地號等2筆土地指定建築線,案經臺中市大雅區公所( 下稱大雅區公所)曾以民國107年10月11日雅區公建字第107 0023481號函(下稱107年10月11日函)說明二復被告略以: 「旨揭申請土地所面臨之東側道路(如來函附件示意圖之紅 色箭頭橘色填滿標示處),經查該路段曾為本所養護,惟確 切界址仍須以地政單位鑑界為準。」被告爰認該東側道路即 系爭土地為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規 定之現有巷道,嗣後被告以107年10月17日中市都測字第107 0164879號函核准系爭土地西側指定建築線,參加人於臺中 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等21筆土地申請興建房屋,被告陸 續核發108年中都建字第581號建築執照(下稱原處分1)及 109年中都使字第1157號使用執照(下稱原處分2)。原告認 大雅區公所造假對原告前述土地有養護之事實,而將原告土 地列入指定建築線範圍,成為現有巷道,已侵害原告之土地 所有權之完整性,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,對原處分1及原處
分2提起訴願,遭決定不受理,原告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,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、2。因本件撤銷訴 訟之結果,將致參加人之權益有受損之虞,爰為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
法 官 林 靜 雯
法 官 莊 金 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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