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778號
TCEV,110,中補,2778,2021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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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778號
原 告 德金成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一民
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06,1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唐企杰,惟經本院查詢
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,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希芸,原
告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
人之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峻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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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金成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成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