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773號
TCEV,110,中補,2773,2021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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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773號
原 告 劉懿真

訴訟代理人 陳致儒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劉玉華王秀娟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提出書狀陳報本件請求被告
賠償10萬元之明細及計算依據,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
明單據以釋明,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3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傅可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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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