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修繕費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732號
TCEV,110,中補,2732,2021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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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
原 告 黃麗英即宏明車體廠
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銘宏
弘達建築材料行聲請發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
8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。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志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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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