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715號
TCEV,110,中補,2715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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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715號
原 告 張曄澐
被 告 黃雋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7萬8151元(即聲明
第1項之房屋課稅現值59萬3500元及第2項之請求金額8萬4651元
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
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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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