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712號
原 告 劉心雅
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膺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萬4437元,
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