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693號
原 告 唐美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4,09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