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691號
TCEV,110,中補,2691,2021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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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691號
原 告 孫竟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永蔡和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萬300
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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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