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66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道0段00號00樓之 0
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魏志穎即魏
翊哲即魏芝榮發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203號)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7,8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提出民事準備書狀,具體敘
明本件請求之二筆金額,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,並檢附相
關事證,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傅可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