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65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
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子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、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3,5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