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(建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650號
TCEV,110,中補,2650,2021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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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650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陳衍偉



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(下稱反訴原告)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蔡信祥
、反訴被告羅永明黃麗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提
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25,40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均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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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