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585號
原 告 高輊翔即創信工程行
被 告 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
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應
繳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3,25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何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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