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569號
TCEV,110,中補,2569,2021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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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569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
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
上列原告與被告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1,07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志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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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