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0年度,2488號
TCEV,110,中補,2488,2021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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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補字第2488號
原 告 江珊
訴訟代理人 劉政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乙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764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郭妙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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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