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0年度,274號
TCEV,110,中簡,274,202110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中簡字第274號
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
訴訟代理人 黃暐

被 告 晟順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,616元,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承攬原告位在臺中市○○ 區○○段000地號之「台中廠材料倉庫新建工程」(下稱系爭 工程),兩造約定於開工日起130日曆天內竣工,並訂有「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契約」(下稱系爭契約)為 憑,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㈣項約定:「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,本公司得自通知廠 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,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,包括尚未 領取之工程估驗款、全部保留款等,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 證金。至本契約經本公司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,如扣 除本公司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 餘者,本公司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;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 要者,亦同。如有不足者,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 額賠償本公司。」。其後,被告雖於同年8月12日現場開工 ,惟其自同年11月起即未再進場施作工程,延誤履約情節重 大,經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書面限期趕工仍未見施作,顯見 被告就遲延履約一節係可歸責,是原告即於同年12月21日依 系爭契約第21條第㈠項函知被告終止系爭契約並沒收履約保 證金、求償損失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公告「拒絕往來廠商」 等在案,而系爭工程契約已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, 並導致原告受有下列損害:㈠、就遲延給付部分:1、裸露鋼 筋之防蝕費用:系爭工程因被告僅完成地坪澆置工作,在續 建工作執行之前外露鋼筋保護,致原告須另外招標僱工從事



鋼筋防鏽工程,且被告遲延多日未進場施工,依通常情形亦 足導致鋼筋鏽蝕,原告因此支出防蝕費用新臺幣(下同)86 ,145元。2、續辦工程衍生相關費用、價差損失:因被告不 履約致原告公司須另辦採購程序,續行系爭工程,於完工驗 收後須支出結算金額463,298元,及續建工程追加之監造費 用12,944元。㈡、就加害給付部分: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進 行系爭工程,為施作圍籬支柱而施打鋼軌樁時,誤鑿斷本廠 既有之儀電管線,致原告受有支出修繕與重置電纜費用246, 357元之損害,該行為違反其契約上之附隨義務,並違反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可歸責,核屬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 由致為不完全給付,而造成原告上述固有利益之損害,扣除 系爭工程先行結算款項608,128元後,原告仍受有200,616元 之損害,爰依系爭契約、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00, 61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於104年7月22日向原告承攬系爭工程,至同 年11月24日落後預定進度64.60%,固屬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 大且可歸責,經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書面限期趕工未果,而 於同年12月21日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㈠項終止契約,而原告 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工程所支付之工程款3,998,027元,扣除 原告尚未支付被告之工程款3,534,729元,加上因被告遲延 所增加支付之監造服務費12,944元及裸露鋼筋防鏽工程款86 ,145元,被告應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共計562,387元(答辯 狀誤載為562,657元),惟依原告提出之「二級J、K、L泵訊 號異常事故檢討會議紀錄」、「打樁開挖照片記錄」、「斷 訊位置圖」及「台中廠材料倉庫新建工程工作許可證」,縱 能證明被告施工時誤鑿其電纜,與其電纜斷路及短路有相當 因果關係,亦尚未就被告有違反施工圖或採行不當工法等可 歸責事由予以舉證,故關於給付遲延部分,被告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562,387元,至於加害給付部分,尚待原告舉證證明 被告有可歸責事由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 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7月22日承攬系爭工程,兩造約定於開 工日起130日曆天內竣工,並訂有系爭契約為憑,被告雖於 同年8月12日現場開工,惟其自同年11月起即未再進場施作 工程,延誤履約情節重大,經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書面限期 趕工仍未見施作,原告於同年12月21日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 ㈠項函知被告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、求償損失及刊登



政府採購公報公告「拒絕往來廠商」等在案,而系爭工程契 約已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,原告因此支出裸露鋼筋 之防蝕費用86,145元、續行系爭工程之費用463,298元、追 加之監造費用12,944元,則原告前開損害合計共562,387元 ,依爭契約第21條第㈣項之約定,自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, 又被告因系爭工程尚可向原告請求給付先行結算款項608,12 8元,原告得就上開損害抵銷被告得請求之前開款項等情, 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契約簽訂證明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 程採購契約、台中廠材料倉庫新建工程工程說明書、104年1 1月25日催告履約函、開工通知、採購公報、存證信函、104 年10月12日台中廠材料倉庫新建工程工作許可證、鋼筋防蝕 工作結算書、續辦本工程之追加預算證明、續辦之追加監造 費用證明、結算明細表等件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 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原告另主張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系爭工程施作期間,為施作 圍籬支柱而施打鋼軌樁時,誤鑿斷原告廠房內既有之儀電管 線,致原告受有支出修繕與重置電纜費用246,357元之損害 ,亦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導致乙節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,則本院所須審酌者為:原告主張依系爭契 約及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46,357元,有無 理由?
㈢、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均應負舉證之責,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,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,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) 。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,民法第 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,又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 務,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,即屬不完全給付,為瑕疵之給 付,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,當由其負證明之責 ,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,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,請求 債務人損害賠償,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,應轉由債權人負舉 證責任,惟不完全給付,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為債 務人免責要件,故債務人以不完全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所致為抗辯,就此仍應由債務人證明之。因不完全給付 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(最高法院77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)。㈣、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工程進行中有不完全給付之事實,業據 提出打樁開挖照片紀錄及更換線路修護費用資料、鋼軌樁打 斷訊號線位置圖、J、K、L訊號異常事故檢討會議記錄、104 年10月12日台中廠材料倉庫新建工程工作許可證、結算明細



表、每日施工勤前教育紀錄表、中油公司(台中液化天然氣 廠)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、工安事故調查報告表為證,且 依前揭J、K、L訊號異常事故檢討會議記錄已載明:「氣化 工場10/12下午約13時58分二級泵運轉中J台跳俥,經查為失 去液化訊號,K、L台也無法啟動,依時間推測及現場施工現 況,疑似為台中廠材料倉庫新建工程為施作圍籬支柱施打鋼 軌樁撞擊儀電管排所造成。」、「依廠商10/13開挖檢視確 認儀電管道有受損,鄰近管道之鋼軌樁因已焊接C型鋼,準 備安裝烤漆板為不影響廠商趕工進度暫不拔起檢查,待工程 完工拆除時,由廠商會同本廠確認受損之線纜是否為廠商打 樁造成。」,中油公司(台中液化天然氣廠)災害及緊急事 件速報表則載明「事件名稱:JKL二級泵液位計、壓力計歸 零及流量控制閥無法控制、發生時間:104年10月12日13時5 7分、發生原因訴求事項:經查電纜線CSI-3039(24PR、AWG #20)被倉庫工程打樁誤傷致斷線,已先行處置不影響供氣 。」,而工安事故調查報告則載明:「104年10月12日,下 午13:57分,二級泵J、K、L台泵體液位訊號消失,致失聯 鎖動作,關斷二級泵,本廠同仁收到通知後前往現場調查迴 路通訊狀態,自迴路控制端、設備端進行查線作業,檢測發 現線路異常。事發當時,倉庫工程正於迴路上方施作,因此 要求承攬商停工、進行開挖作業,了解現場有打樁且已破壞 保護層7.5公分,應致使電纜受損,目前已向大林廠商借一 備用電纜,於10月28日開始施作使用備用管道重拉電纜,預 計11月10日前恢復二級泵J、K、L台功能。」等語明確,核 與原告提出之工作許可證上所示核准施工時間相符。㈤、原告另請求傳訊證人李佳杰、謝友棕等人為證。經證人李佳 杰、謝友棕分別於本院110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 證述如下:
1、證人謝友棕:「(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與本案關係為何, 你負責何部分?)我是派駐現場的人員。我目前在中油擔任 土木技術人員,100年任職,原告派駐工地現場與被告聯絡 、發文及對外的聯絡窗口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104年10月1 2日下午台中廠二級泵訊號異常(JKL)你是否知道?如何處 理?)我知道。當天下午大約午休1點初,我們經理接到控 制室的電話通知,現場訊號異常,請我們到施工的現場查看 ,我到現場之後,被告當時的工地職安人員黃法文先生,他 告訴我說,他們當時在打鋼軌樁的工程,然後他們有打到東 西,施工人員有發現打到東西,立刻將該樁拔掉,換位置打 ,我聽他講完之後,就回去辦公室開會。隔天早上我、黃法 文及我們儀電組的人員進行小型會勘,我們就被告拔裝的地



點進行會勘,我們開挖地下電纜道,我們有開挖發現電纜道 有5*5的孔洞,但是深度不明,當時我們研判就是打斷訊號 線的原因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之後證人如何處理?)當時 候公司先請其他單位調線路給我們運作,但是沒有實際開挖 確認電纜被打到受損的狀況。因為當初是有其他的單位主管 要來查核,所以就是盡快讓他們把圍籬工作完成,當初打樁 是為了架設圍籬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到事發現場除了 上述人員之外,有無包含廠商人員?)廠商有幾位施工人員 ,至少有一位是打樁的駕駛,有一位協助吊鋼鐵樁的人員及 黃法文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認為儀電管線被打斷的情 形如你上述?)是的,這是我們當時的研判,後來105年下 一包的承攬商都完工,我們有到現場進行開挖,情形如照片 所示,開挖發現當初孔洞有被打斷的訊號線,我們當天作成 勘驗的照片,所以跟我們之前研判是一致的。(被告法定代 理人:證人發現訊號異常當天,有開一個檢討事項紀錄,會 議有作成決議該工程完工拆除時,再由廠商會同本場,確認 受損的纜線是否廠商打樁造成,證人剛剛回答105年下一包 完工去現場會勘,就是剛才決議所提到工程完工的時間?) 是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:105年在現場確認時,有無會同廠 商?)當天被告沒有派人到場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:證人有 通知被告的人員到場會勘?)印象中沒有。(被告法定代理 人:為何沒有通知?)在剛剛講104年的年底,知道被告有 倒閉的消息,當初我們台中廠也有多次發文通知,但是沒有 人收件,我們信件有寄掛號,都沒有人收件,所以我們後來 105年就沒有再另外通知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122頁到 第123頁予證人】法官問:這是證人剛剛講的現場會勘的照 片?)這是第二次會勘完工的照片。現場會勘簽名的人員都 是我們公司的人員,105年12月完工,是第二包完工。」等 語。
2、證人李佳杰:「(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就本案是負責何業 務?)就本案是承辦履約管理,本案的工程師,104年5月開 始在中油任職,擔任工程師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被告的履 約狀況,即104年大約何時被告就沒有辦法施作?)我知道 大約10月就沒有辦法施作。這個案子印象中在104年7月被告 要進場施作,施作中間有一些延遲,我們督促被告履約,中 間還有經歷工程的查核,雖然進度有落後,但是被告還有進 場,直到發生被告施工打斷訊號的事件,就接獲被告要放棄 履約,那時候我在教召,之後我們有請被告前來緊急開會協 調,被告的董事長有出席及黃法文也有出席該次協調會,他 們在協調會中沒有給我們正面的回應及未明確的答覆可否繼



續履約,後來等不到消息,被告沒有進場施作,後來我們有 發存證信函,告訴被告終止合約,對方也沒有給我們任何的 回應。終止合約,我們就進行結算的動作,結算後的金額有 找黃法文先生確認,我們就一個金額依據可以發包沒有完成 的工程,後來我們有發包給其他的廠商,我也擔任發包的承 辦人,後來工程最後承包廠商有完工,但是完工日期我不記 得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131頁之原證6予證人】法官問 :證人結算的證明是否為此?)就是由黃法文拿公司大小章 來蓋,就是此份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:證人剛剛所宣稱結算 的內容,有包含本件104年10月間,這次相關打樁產生的損 害賠償的確認?)當初沒有將損害賠償的金額計算進去,只 有將工程施作的部分計算。(法官問:就被告剛剛問的問題 ,證人發現訊號線打斷的問題,有跟被告說要如何處理?) 發生時我沒有在公司,當時有謝先生在場,我們有會議記錄 ,有說確認是被告他們,他們要負責賠償。(法官問:簽結 算書時,被告知道沒有包含損害賠償的金額?)因為他們有 開協調會,所以他們知道這份結算沒有包含損害賠償的部分 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121頁原證4予證人。】原告訴訟 代理人:證物4的部分是否包含被告打斷訊號線的費用部分 ?)是,有。(被告法定代理人:原證4該份報價單及修繕 申請單所提出申請有包含照會被告公司的經過過程?)就我 所知,應該沒有,因為事況緊急,需要立即處理,所以沒有 通知被告。」等語。
㈥、綜合前開證人之證詞,均與原告所提出前開工安事故調查報 告表及J、K、L訊號異常事故檢討會議記錄之記載內容大致 相符;復參以原告提出之打樁開挖照片顯示,施打鋼軌樁處 有斷管通過,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進行系爭工 程,為施作圍籬支柱而施打鋼軌樁時,誤鑿斷廠內既有之儀 電管線,堪認非虛。  
㈦、原告復請求傳訊證人黃法文為證,經證人黃法文於110年8月1 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稱:「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 第125頁之工作許可證予證人。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與晟 順104年10月12日下午1點左右有無進入台中廠液化天然氣材 料倉庫?)看工作許可證,現場負責人是我本人簽名,應該 是有進去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104年10月13日是否已經得 知台中廠儀電的管線已經斷裂,詳情如何?)沒有印象。( 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126頁及127頁予證人。】原告訴訟代 理人:104年10月13日及14日台中廠二級泵訊號異常的會議 ,證人有無參與?)沒有印象,如果有簽名,就是有。(原 告訴訟代理人:貴公司工地負責人「余儒雯」女士是否有上



開會議?)我忘記她掛的職稱是什麼,一般都是我在現場執 行,她實際負責什麼我沒有印象,我看會議記錄上的簽名像 是她的筆跡沒有錯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知道104年10 月12日下午14點左右發生什麼事情,台中廠的儀電管線有無 斷裂?)沒有印象。(【法官提示原證13速報表予證人。】 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是否知道台中廠的儀電管線有斷裂事 情?)沒有印象。(【法官提示本院卷宗第297頁之原證14 工安事故報告之現場照片右上角照片予證人。】原告訴訟代 理人:穿藍衣黑褲的人員手指的坑洞,是否證人公司施工時 留下來的坑洞?)照理說一般有打樁,樁就會在裡面。沒有 印象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在開工之前有無進行試挖的動作 ?)沒有印象。(【法官提示勤前教育紀錄表予證人。】原 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是否有受過台中廠施工勤前教育?)沒 有印象。是我簽名沒有錯,如果有簽名,就是有做這件事情 。(原告訴訟代理人:證人是否有得到台中廠施工地下管線 圖,或有無人告訴證人施工時,告訴地下管線分佈情形?) 沒有印象。第一時間太久,第二原告所問的問題,基本上我 都沒有印象,過這麼久,我都在做這麼多工地事情,我真的 沒有印象。」等語。雖證人黃法文因時間久遠,對系爭工程 進行中所發生情事多無法清楚記憶,然亦證稱相關記錄上之 簽名確為被告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證人所親簽,益徵原告所 提出之前揭證明文件中均有被告人員參與,非僅由原告單方 所製作,且無造假之疑慮,而仍無從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。㈧、承上,原告就被告於工程進行中之有前開不完全給付而造成 原告損害之事實已為適當之證明,然被告就原告所主張前開 不完全給付等情係因非可歸責於被告事由所致乙節,卻未能 舉證以實其說,則被告所辯,無從憑採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 契約及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,另請求被告賠償246,357元 元,依法有據,亦應准許。
㈨、小結: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就遲延給付及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 金額合計共808,744元(計算式:86,145+463,298+12,944+2 46,357=808,744),扣除被告得向原告請求先行結算款項60 8,128元後,原告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200,616元(計算式: 808,744-608,128=200,616)。四、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 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 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


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 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 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 亦分別著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,被告迄未給 付,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,請求 被告給付200,616元及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七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,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楊均謙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晟順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