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0年度,1924號
TCEV,110,中簡,1924,2021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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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
上 訴 人 黃男 (姓名年籍住址詳卷
兼法定代理人 黃男之父 (姓名年籍住址詳卷
黃男之母 (姓名年籍住址詳卷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名宏間請
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
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
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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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