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建簡字第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保羅密斯創
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5,16
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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