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小字第3804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
被 告 馬贊鵬即馬志豪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○0000號 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參以原告所提出之債 權讓與資料,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,是以兩造 間無得適用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難認 本院有管轄權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