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0年度,3788號
TCEV,110,中小,3788,2021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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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小字第3788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
被 告 馬贊鵬即馬志豪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,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;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;再者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9、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66,109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。且被告住所地 在「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00號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可稽。是以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,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何惠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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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