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中小字第3334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
被 告 黃振緯即黃任賢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659元,及其中新臺幣34,211元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二個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三個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