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0年度,3231號
TCEV,110,中小,3231,2021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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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中小字第323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魏鋒生
王東隆
被 告 廖建安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330 元,及自民國110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廖鳳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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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