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0年度,3137號
TCEV,110,中小,3137,2021102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中小字第313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
被 告 許榮吉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書立個人貸款申請書向 原告申請紓困貸款,貸款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約 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。被告貸得上開款項後,自1 10年6月30日起即已積欠本金達3個月,迄至110年7月1日止 尚積欠本金9萬3268元未為清償,為此依貸款契約之法律關 係,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。並聲明: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。
三、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貸 款申請書(含約定條款)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,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,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據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

四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,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,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,000元(裁判費1,000元),應由被告負擔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許千士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