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0年度,204號
LTEV,110,羅補,204,20211021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羅補字第204號
原 告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少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3,32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
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婉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