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0年度,198號
LTEV,110,羅補,198,2021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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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羅補字第198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
朱文瑞
被 告 許錫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4,054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
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婉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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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