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24號
原 告 陳彥誌
被 告 王文科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2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扣除原告已繳付聲請調解費用1
千元,尚應補繳4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
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