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988號
KMDV,110,司促,988,2021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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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98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
債 務 人 彭國樑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台幣(下同)12,928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(
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
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2,928元及其利息
、違約金,惟本院審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
權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,其上係載「此債權金額(12,928
元)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,本公司就本金餘額與相
關費用,以及....前,本公司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
,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約金在內...」,則可知該12,92
8元元並非全為本金,是即須由債權人查報正確之計息本金
,供本院核認利息,然本院於110年8月2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
限期查報,債權人於110年8月27日收受函文後,逾期猶迄未
查報。從而,本院就本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之記載形式審查,
僅得准許12,928元之請求,至於利息、違約金的部分,因無
正確之本金為依據,是難認債權人就利息、違約金之請求為
有理由,爰應予駁回利息、違約金之請求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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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