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債 務 人 邱明山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382,74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(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
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
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「違約金」
記載請求「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」之部分,
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
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
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
約之情事為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「每次」違約
之請求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附表
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382,743元 自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% 自96年5月12日起至96年11月11日止 1.2% 自96年11月12日起至97年2月11日止 2.4% 合計 382,743元 違約金計算說明 違約金部分,按期計收,惟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