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51號
KMDV,110,司促,1351,2021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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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債 務 人 李京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8,902元,及其中28
,044元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李京燁 於109年6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債務人李京燁截至遞狀
日共消費簽新臺幣28,044元,但於110年7月20日後即未按期
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28,902
元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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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