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40號
KMDV,110,司促,1240,20211001,1

1/1頁
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郭秀琪
債 務 人 張寶桂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台幣(下同)47,240元,及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年4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,延滯第
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
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