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0年度,9號
KMDM,110,易,9,2021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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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0年度易字第9號
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清誠


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0年度偵字第10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無罪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與告訴人丙○○為侄叔關係,2人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。被告於民國10 9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,在金門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, 因財產分配問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糾紛,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,先持木棍1根(長約1.5公尺,直徑約1.5公分) 作勢欲攻擊告訴人,又以閩南語對告訴人恫稱:「你不要在 這裡惹我,我哪抓狂,一下就讓你走了,你不要起瘋,你讓 我擋沒條…」等語,而以此加害生命、身體安全之事恐嚇告 訴人,致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怖,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生命 、身體安全。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。二、前揭公訴意旨,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告訴人於警詢時所提 錄音光碟,並經告訴人陳明起訴事實有誤後(本院卷第144 至145頁),公訴人因而更正為:被告與告訴人為侄叔關係 ,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。被告 於109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,在金門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 號,因財產分配問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糾紛,竟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,先持木棍1根(經本院至案發現場覓得並測 量後,應更正為長約1.1公尺,直徑約2公分)作勢欲攻擊告 訴人,嗣該木棍遭案外人甲○○(即被告之三叔、告訴人之兄 )奪下丟棄後,又接續以閩南語對告訴人恫稱:「我若是抓 狂,我一下就乎你去了,我沒有騙你」等語,而以此加害生 命、身體安全之事恐嚇告訴人,致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怖,並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生命、身體安全。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 ,始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嫌等語。
三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認定不利於被



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;且事實之認定,應 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以為裁判基礎;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之 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,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,即應由法院諭 知被告無罪,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、40年台上字第86 號、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。又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: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 ,並指出證明之方法。因此,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,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。倘其所提出之證據,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,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,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 揭此旨。
四、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,無非係以告 訴人於警詢時所提錄音譯文及其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、本院 108年度家護字第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,與證人甲○○於偵查 中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。惟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 害安全犯行,辯稱:因伊祖父所遺不動產早年由伊父楊金壽 單獨繼承,告訴人為伊四叔、甲○○為伊三叔,2人長年騷擾 伊父楊金壽與伊母魏褒,欲爭取獲分家產。為達此目的,告 訴人先前曾至伊二姑家揚言不分家產就要打死伊父,甲○○另 到伊田裡對伊說6月不分家產會死人等威脅話語。本案即在 此背景下發生,當時伊在湖下3號之家中2樓,因聽聞告訴人 與伊母於湖下11號祖厝內大聲爭執,旋趕至現場,並持原用 以拴上祖厝大門之木棍入內。伊無傷害或恐嚇之意,只想保 護伊母不受兩位叔叔欺負,但伊母當下仍因衝突而倒地骨折 、受傷送醫等語。
五、本院查:
 ㈠本件衝突曾經雙方各自聲請保護令,嗣經本院家事庭審認如 下(詳109年度家護字第62、64號、110年度家護抗字第1、2 號):
 1.如附件所示錄音譯文係告訴人竊錄所得,附件一之勘驗結果 略以:告訴人與甲○○欲與其兄楊金壽協調父親遺產之「再分 配」,遂至楊金壽住處,經覓得楊金壽後,其回稱「我不會 講啦」,即轉向其妻魏褒尋求對話。魏褒原對告訴人已有微



詞,待告訴人提及其年輕時是否要跟別人走(即私奔)並說 要多分一點(即楊金壽多受遺產之分配)才不跟人走後,魏 褒即受刺激而與告訴人爭執不下,更無法進行告訴人原欲商 議之事。其後因魏褒與告訴人爭執激烈,被告聽聞聲響後趕 赴現場,並質問告訴人「你什麼事」、「你欺負我老媽,你 是怎樣」,並於當下有桌椅碰撞、肢體碰撞之聲音,未幾魏 褒即開始痛苦呻吟並說其手骨折了(診斷證明書見109家護6 2卷第21頁),因魏褒持續呻吟,遂打電話叫救護車等語。 並經本院作成雙方均不爭執之勘驗結論為:⑴錄音內容主要 為魏褒與告訴人間之對話,且2人爭執起因係因告訴人提及 「魏褒跟人走(私奔)」乙事。⑵甲○○全程在場,且除最後 叫救護車外,其餘並未發言。
 2.由附件一錄音譯文可知,告訴人與甲○○之目的原在與其兄楊 金壽商議父親遺產之「再分配」,或期待藉由竊錄方式獲取 對己有利之說法(告訴人與甲○○甫遭本院民事判決敗訴), 然因告訴人提及魏褒之私德事宜,導致現場失控、爭執不下 。且告訴人提及「魏褒年輕時曾要跟人走(私奔),要多分 一點(遺產給楊金壽)才不跟人走(私奔)」之言論,已傷 及魏褒之主觀感受,方衍生激烈之言語衝突與最終魏褒倒地 ,受有右側前臂挫傷併閉鎖性骨折之傷害。已堪認告訴人至 少已對魏褒為精神上不法侵害,故對告訴人核發通常保護令 。其次,被告因告訴人與其母激烈口角而聞聲趕赴現場,護 母之心不言可喻,且告訴人係至其兄長住處尋求協調遺產可 否再分配,本應避免一切爭執發生,且於起口角之際原應自 行離去,避免紛爭擴大,而非有意或無意放任衝突自口角提 升為肢體碰撞。被告在聽聞其年邁之母(時齡85歲)與告訴 人激烈爭執不下後,為保護其母而持棍入內防衛,無由率指 為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,故駁回告訴人之保護令聲請。 ㈡再本件案發前之背景經檢證後,確認如下: 1.被告之父楊金壽(25年1月6日生)於54年間檢附土地權利變 更登記聲請書、親族證明書等,辦理其父丁○○所遺土地之繼 承,且丁○○所遺土地全部皆由楊金壽單獨繼承,查無其他子 女繼承情形,業經金門縣地政局函覆本院其協查情形(本院 卷第175至375頁)。
 2.被告之叔即告訴人與甲○○,因未獲分遺產,自96年起即開始 去找楊金壽要求分家產,除口角外,更起肢體衝突,至今已 持續14年(見告訴人於本院之證述,本院卷第466頁);另 依甲○○之認知,他們是去「協調」,不是去「吵」,正如同 本案情形一樣,他們沒有去「強迫」人家,要也是楊金壽「 主動」願意分給他們(見證人甲○○之證述,本院卷第472至4



73頁)。
 3.如附件所示錄音係告訴人竊錄所得,被告與其父母當下並不 知情。且楊金壽與告訴人、甲○○間之遺產糾紛曾經告訴人與 甲○○對楊金壽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號判 決告訴人及甲○○敗訴後,告訴人與甲○○旋於宣判翌日上午即 再度登門要求楊金壽、魏褒與之「協調」,因而引起本案( 本院卷第467、473頁)。
 4.爭端發生前,被告之母魏褒(女、85歲、24年6月10日生、1 46公分、43公斤)獨自於湖下11號祖厝中晾衣,告訴人(男 、66歲、43年2月14日、170公分、58公斤)偕甲○○(男、71 歲、38年7月7日、178公分、95公斤)進入後即要求分產, 當下並無旁人。因告訴人未幾即提及魏褒早年私德事宜,致 現場失控而大聲爭執,驚動原於湖下3號(隔一巷子)住處2 樓中休息之被告(男、60歲、49年10月17日),旋趕赴現場 ,並隨手撿拾湖下11號祖厝拴門之木棍入內(本院卷第427 、435、437、附件一譯文)。
 ㈢彙整前情,首足認定告訴人與甲○○確實長年「協調」楊金壽 夫婦,欲進行其父遺產之「再分配」,希望藉此讓楊金壽「 自願」將其於54年間繼承取得逾半世紀之不動產為讓與,惟 自96年協調至108年,告訴人與甲○○仍未達此目的,縱提起 民事訴訟,亦經本院一審判決渠等敗訴,然渠等仍堅持於上 開判決宣示翌日,再次登門「協調」而引發本案。 ㈣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 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。依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所示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罪,所稱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 他人者,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,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 於被害人而言」。又所謂「致生危害於安全」,係指受惡害 之通知,因其恐懼而生安全之危險與實害而言。倘受惡害之 告知者,並未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,即與刑法第305 條之構成要件不符。是被告是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,關鍵 即在其是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?又受其惡害告知者, 是否因而致生危害於安全?析述如下:
 1.被告父母長年遭告訴人與甲○○以爭家產為由,施以精神上不 法侵害,案發前告訴人、甲○○與魏褒3人獨處,無論在性別 、人數、體型、年齡上,均強弱懸殊,被告因其母與告訴人 大聲爭執、受驚動而趕往協助,主觀上應出於保護其母、避 免再受家庭暴力之意,能否率指為恐嚇犯意,實屬有疑: ⑴依前揭㈡、2.所示,告訴人於過去14年間,持續要求被告之父 楊金壽移轉登記其繼承取得之不動產,更如同本案般,告訴



人與甲○○2人係隨時侵門踏戶,以協調為名,進入楊金壽一 家之生活起居空間,強要楊金壽與其妻魏褒接受並自願移轉 。縱經本院一審民事判決敗訴,隔日依然故我,更有竊錄蒐 證之舉(前於107年則曾拍照蒐證,見本院卷第81頁)。審 酌人民均有隱私保障及居住安寧不受侵擾之權利,告訴人更 無權擅入他人私領域為蒐證或竊錄,縱對遺產有權利可得主 張,亦應循合法途徑為解決,卻猶施以長期有形、無形之壓 力,滋擾被告及其父母生活。是認告訴人與甲○○所為,已長 期對被告父母為精神上不法侵害。
 ⑵依前揭㈡、4.所示,爭端發生前,被告之母魏褒(女、85歲、 146公分、43公斤)獨自於湖下11號祖厝中晾衣,告訴人( 男、66歲、170公分、58公斤)偕甲○○(男、71歲、178公分 、95公斤)入內後即要求分產,當下並無旁人。以此情境輔 以本院勘驗時所拍攝3人身形差異(本院卷第437頁)觀之, 魏褒在告訴人與甲○○合圍下,明顯為極端弱勢之一方。是在 魏褒與告訴人爭執不下,聲響已驚動湖下3號2樓(隔條巷子 )中之被告並匆忙趕赴現場下,被告身為人子,亦深悉其父 母長年遭告訴人與甲○○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,則其匆忙趕赴 現場並隨手撿拾拴門之木棍入內,與其說出於恐嚇危害告訴 人安全之犯意,毋寧說其一心在保護8旬老母不受告訴人及 甲○○之侵擾或言行傷害。故認被告當時是否出於恐嚇之犯意 ,要非無疑。
 2.被告所持木棍已遭甲○○奪下丟棄,其後雖對告訴人恫稱「我 若是抓狂,我一下就乎你去了,我沒有騙你」等語,但由告 訴人係偕同甲○○在場,而當時魏褒已受傷倒地,渠2人相較 於被告仍佔優勢,並因已報案及全程竊錄,告訴人心中應較 篤定,併考其遭被告恫嚇後之應答,是否因而心生畏怖、致 生危害於安全,實值商榷:
 ⑴證人甲○○證稱:被告拿木棍進入中庭後,我就用手把木棍接 下來,告訴人退回門邊並拿起木製洗衣板(相對位置見本院 履勘所攝照片,本院卷第439頁),後來這支木棍被我從側 面搶下並丟出圍牆外,丟到巷子對面的老房子,所以在進入 附件二的錄音譯文前,被告所持木棍已被我搶下、丟到圍牆 外等語(本院卷第464、467至468頁)。首足認定被告在對 告訴人恫稱「我若是抓狂,我一下就乎你去了,我沒有騙你 」之前,其手上木棍早經甲○○搶下丟棄。被告既未持木棍而 僅單純放話,則其在場之威脅與震攝力自顯著降低,已等同 被告與受傷之母共同面對告訴人與甲○○。
 ⑵又被告為前揭恫嚇言語之際,其母早已倒地骨折受傷,此觀 附件一之譯文即知。再次分析此時情狀,85歲之魏褒倒地受



傷哀嚎,僅餘60歲、心懸其母之被告單獨面對71歲之甲○○與 66歲之告訴人;被告身形與告訴人相仿,然甲○○則無論在身 高及體重上均較被告魁梧(本院卷第437頁);被告原持有 之木棍已遭甲○○搶下丟棄,告訴人則仍有木製洗衣板傍身, 該洗衣板無論用以防禦或攻擊,威力均不亞於遭丟棄之木棍 (本院卷第441頁比較圖、第426頁勘驗結果)。由上可知, 即便被告放話「我若是抓狂,我一下就乎你去了,我沒有騙 你」等語,然告訴人與甲○○仍佔人數、體型與武器上之優勢 ,更別提告訴人因處於前已通報警消,隨時可能到場,自身 並持續竊錄蒐證,復身為被告長輩,心態上相對穩定並具優 勢。是無論內在、外在,告訴人與甲○○均占具優勢地位,縱 被告為前揭言論,然告訴人是否心生畏怖、致生危害於安全 ,顯非無疑。
 ⑶併考告訴人於聽取被告恫嚇言論後,其回稱「好,今天講清 楚,今天講清楚,今天機會難得,你也在這…」,之後魏褒 說「不要再講啦…」,告訴人仍堅持要協調,被告遂稱「我 不敢出門就是這樣…,整日來找找,來罵罵就是這樣」,告 訴人再稱「我們要協調啊…,當然要協調啊…」,與被告針鋒 相對,始終不落人後,強勢要求協調,並從楊金壽之父過世 開始講起,更提到早年種種,包含家計分擔、兄弟互動等( 見附件二譯文),絲毫未見告訴人恐懼、退縮、畏言等情狀 。更令本院就告訴人居於前揭優勢地位、強勢要求協調下, 是否已心生畏怖或致生危害於安全乙節存疑。
六、綜上所述,被告父母長年籠罩於告訴人及甲○○為爭家產所施 之精神上不法侵害,本次復因告訴人、甲○○與魏褒3人獨處 、發生爭執而驚動被告趕赴現場。衡酌當下情境,被告是否 出於恐嚇犯意,又是否已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、致生危害於 安全,均屬有疑。是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,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,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,致無法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,本院依法即應諭 知被告無罪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偵查、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。本件被告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蔡鴻源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



附件一:告訴人所提檔名REC002.wav之錄音檔勘驗內容(見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62號卷第63至74頁)丙○○:今天是中華民國109年11月28日早上10點餘喔,我們現 在回到湖下3號,要協調那個家父遺產的再分割事宜喔 (之後一陣走路之腳步聲及狗吠聲)
丙○○:(一陣音樂聲傳來)哥
楊金壽:蛤,那個,進來
揚鈞任:進來啦,進來啦
楊金壽要幹嘛
丙○○:那這些田地、房地要講清楚、怎麼分,要講好要怎麼分 割,因為不知道要怎麼分,大家要講好。
楊金壽:不用、不用、不用啦
丙○○:慢慢來喔
楊金壽要幹嘛
丙○○:要來講怎麼分,因為喔99年時
楊金壽:什麼?
丙○○:99年9月、10月那時候,你們是跟我說、跟我還有我嬸 嬸說
楊金壽:我不會講啦
丙○○:你不會講,好,那我來去找大嫂說。
甲○○:嗯,大嫂在哪?
金星快一點
丙○○:大嫂
魏褒:嗯
丙○○:我問妳喔,就是說99年 9月、10月那時候李沃士時代 ,那時候妳跟我們阿貞(丙○○表示阿貞為其太太)表 示說我喔,我田地是分得農牧那塊、就是寧湖二劃測段 145 號這塊現在我在種菜的田地,另外是烏土溝上那塊 ,就包括三筆土地,就是105號、104號以及我去測量的 104號之1,那一塊要分給我,阿另外就是房子,就是要 分北方厝這間,就是湖下村段335號之1,喔魏褒:跟我念那麼多,我聽不懂
丙○○:等一下再上去,我跟妳說,我跟妳說,這些事情等於說 ,妳是上一次那種那個、那個、那個
魏褒:阿那時不是弄好了
丙○○:好啦、好啦,好啦、好啦,我先講
魏褒:現在我這麼老了,一時講那些不講理的(聽不清楚)丙○○:102年時,金門縣政府
魏褒:那時候(聽不清楚)好聲好氣




丙○○:下埔下的海底的管線
魏褒:(聽不清楚)竟要叫警察抓我
丙○○:那是,我是來湖下,妳說我
魏褒:我跟你說
(口角引爆點)
丙○○:那妳、妳說妳沒有跟人家走(私奔),妳說要多分一點 才不跟人家走(私奔)
魏褒:你說這個要死了你,你說這些
丙○○:阿不然來發誓,來發誓,妳如果沒有,我、我,不然來 去?那邊講
魏褒:你冤枉人,你挖屎塗面、挖屎塗面、挖屎塗面(之後有一 聲悶響)
丙○○:噢,我跟妳講,今天
魏褒:你講這些對嗎?你把你兄嫂抓去賣,你這樣說對嗎?丙○○:阿妳沒有這樣講過嗎?
魏褒:我會講這樣嗎?
丙○○:好
魏褒:如果沒有講的話,那你要怎樣?
丙○○:沒講,死光光
魏褒:在那邊亂講亂講
丙○○:沒講,死光光
魏褒:什麼事情都亂講
丙○○:那是、那現在
魏褒:那是以前,我去你家,你說要叫警察來抓我丙○○:妳、妳、妳給我拍椅子,我、我才說妳不要這樣子魏褒:你跟我打電話說要叫警察來抓人,我才對他拍桌子說丙○○:妳是先拍我桌子,我才和妳理論
魏褒:我是要叫你來拿東西,我又不是要去你家跟你討東西阿楊釣任:我跟妳說,那塊地是妳家阿舍去我們家以後,阿去他家 以後相叉(同音),然後過幾天妳才去我家,阿之前他 已經跟我說好了
魏褒:(聽不清楚)來辦一辦
丙○○:阿辦好了後,妳就
魏褒:好聲好氣(聽不清楚)
丙○○:辦好了以後妳就和他說好才有辦法辦
魏褒:(聽不清楚)挖屎塗面、挖屎塗面、挖屎塗面丙○○:好啦好啦,妳講好然後再根據
魏褒:讓你讀書讀到屁股
丙○○:好啦,我說
魏褒:你在那邊講那些什麼話




丙○○:我跟妳說,就是那種、照齣
魏褒:講那些死人話啦
丙○○:好啦,我跟妳講,就是
魏褒:我不要聽你講
丙○○:就是照那個
魏褒:我不要聽你講
丙○○:照那個再分配、再分配
魏褒:怎樣?死人話,你講那些什麼死人
丙○○:好啦好啦,慢一點,講那死人話又怎樣魏褒:你沒有得這樣了啦
丙○○:好啦好啦,那是另外一回事啦。阿現在、現在喔因為魏褒:(聽不清楚)做功德,100項,什麼跟人走,你是要死了丙○○:阿妳如果沒有講
魏褒:你講了嘴歪
丙○○:如果有講呢就是有責啦
魏褒:當然有講有責啦
丙○○:有講有責,好那妳
魏褒:我不跟你說那些啦
丙○○:我今天就講個清楚
魏褒:你說10幾年也說不清
丙○○:講個清楚,好
魏褒:什麼我跟人走,我是跟誰走
丙○○:妳沒說嗎?
魏褒:(聽不清楚)我那時候如果跟阿兵哥私奔,你是能把我怎 樣?
丙○○:喔對,我、喔喔
魏褒:我就是為了你們楊家才捨不得走
丙○○:好好好,妳
魏褒:不然那時候阿兵哥到處都是,可以跟人家私奔丙○○:妳有講這些、妳有講這些
魏褒:你講話要死,我都想要吐
楊鈎任:有沒有是另外一回事啦,我現在、我、我魏褒:我整個快成佛的人
丙○○:我不跟妳講那些、我不跟妳講那些,因為魏褒:我從來不曾罵人,不曾講人壞話
丙○○:好啦,那些
魏褒:阿我去你家(聽不清楚)
丙○○:我今天就是那個收購以後,我今天重點就是魏褒:我去叫警察來
丙○○:因為縣政府




魏褒:我現在又不是要
丙○○:阿妳現在對我拍桌子是要幹嘛
魏褒:阿你就是
丙○○:阿妳又還沒有講好,我是要怎麼分割咧?魏褒:阿你怎麼不去找他講
丙○○:阿我是要怎樣和他講?他就、妳們兩個都沒講好,妳們 都白講
魏褒:我、我那時候不是講...(聽不清楚)不是你丙○○:妳們都顧自己講的
魏褒:阿你們三個不是有講
丙○○:妳們都個人和個人講好的
魏褒:你都講那些死人話,冤枉話
丙○○:阿妳就真的有
魏褒:挖屎塗面、挖屎塗面
丙○○:好啦,我不和妳講那些,我跟妳說正經的魏褒:你屁股咧、讀進屁股
揚鈞任:好啦、好啦
魏褒:什麼跟人走,我若跟人走就會死
丙○○:有無、有無、不是重點、不是重點
魏褒:沒重點你講話會死、撒屎塗臉
丙○○:今天是妳要跟我說、是你去我家說
魏褒:我這麼老了,你說這些死人
丙○○:好啦,是妳去我家對我講這件事情
魏褒:你這樣沒天良
丙○○:我跟妳講、阿妳、妳怎麼可以講這種話,對不對?魏褒:為了取我們阿貞,一直都好聲好氣
丙○○:好、好啦,我不是要講那些、我不是要講那些魏褒:拜託了幾十個人、拜託我的兄嫂、幾十個人(聽不清楚) ,利用人你就
丙○○:和那些無關、和那些無關,我今天
魏褒:什麼我跟人走,我為什麼要跟人走
丙○○:我今天是要和妳
魏褒:我那時若是要跟人走,你們有權利留我嗎丙○○:好啦、好啦,那不是重點,我今天是要說,今天妳、今 天已經到
魏褒:我已經媳婦仔,我現在已經(聽不清楚)你們誰罵得嗎?丙○○:今天妳們跟我講,當時的條件已經改變了,那所以就是 要協調嘛
魏褒:沒有要和你說了啦,講那些死人話,現在講那些,我聽不 懂了啦




楊釣任:(聽不清楚)
魏褒:挖屎塗面,你說我跟人走
丙○○:是妳自己講的阿
魏褒:我哪裡有講?我哪裡有講?
丙○○:喔、喔,那當老天爺、老天爺的面前發誓啦魏褒:講我會去跟人家走
丙○○:妳有、有
魏褒:我如果要跟人家走,我還會...(聽不清楚)20年丙○○:好、好啦,有或沒有今天不用
魏褒:我還要跟你講
丙○○:今天講那些沒有用啦,今天講那些
魏褒:你講那些要死,講那些嘴巴壞
丙○○:是妳講得阿,是妳自己講的
魏褒:我何時說要跟人私奔
丙○○:是妳到我家去、拍桌子,拍桌子要幹嘛魏褒:拍桌子是叫你來分一分、處理阿
丙○○:阿分一分,我跟你說就和我阿哥講清楚嘛魏褒:阿講清楚,他要找你講,你就去講阿
丙○○:阿我跟他說,他就不要啦
魏褒:阿你、你、...(聽不清楚)
丙○○:他就不要阿、他就不要阿,那個就是因為、那就是因為 阿誠去他家打架
魏褒:就是說都來處理處理??
丙○○:阿打架你才去我家,阿妳跟我們阿貞
魏褒:阿我就是說來處理,阿他說...(聽不清楚)丙○○:阿我就沒有問題,我從以前就答應了阿,我就0K阿魏褒:你答應,那你為什麼那時候要叫警察來抓我丙○○:那是你在那邊對我拍桌子、說要跟人走或是不跟人走, 所以妳要分多一點,妳說這種話
魏褒:你怎麼不去死,我都是(聽不清楚)
丙○○:好啦好啦,這個
魏褒:(聽不清楚)才10多,我要跟人家私奔丙○○:這個都不是重點、不是重點啦
魏褒:不是重點,你說那歪嘴
丙○○:好啦,我、若是有人講,我講歪嘴啦,我有人講我講歪 嘴啦,好
魏褒:講歪嘴,你是
丙○○:好啦好啦,我會
魏褒:要死了講歪嘴
丙○○:好啦、好啦,我、我、我如果跟別人講我就會死、我會



死啦,沒關係啦厚。我今天跟妳講清楚,今天喔,因為魏褒:我是說喔,那時候法官也是這樣講
丙○○:法官有這樣講嗎?
魏褒:對阿,你法庭也這樣講阿
丙○○:我有這樣講嗎?
魏褒:會沒有這樣講?
丙○○:妳要看紀錄,我有這樣講嗎?我有這樣講嗎?我有這樣 講嗎?
魏褒:紀錄,你沒有這樣講?說什麼我跟人家走丙○○:我如果去法官那邊,我那邊如果有這樣講喔,不是人啦魏褒:不是人,你根本就不是人啦,
楊釣任.我沒有這樣說,我沒有這樣說
魏褒:你從三、從九歲就養育你
丙○○:好啦、好啦、好啦,那個另外一回事、那另一回事, 我今天就是說叫我
魏褒:(聽不清楚)我不跟你講了啦
楊釣任.沒有必要
魏褒:你以後不用回來
丙○○:沒有必要再糾紛啦,聽懂沒有,阿叫我魏褒:什麼跟人家走、我是怎樣倒楣要跟人家走、我若真要跟人 家走,你有權利嗎
丙○○:阿我又沒有要管妳、我管妳要幹嘛,妳是魏褒:(聽不清楚)輪得到你管嗎
丙○○:我是管妳要幹嘛
魏褒:阿不管、你一直要死、你那張歪嘴
丙○○:我是說妳去我家講那些要幹嘛
魏褒:阿你家說那些話是要叫你拿出來分
丙○○:阿分就分,妳講那些、那些跟人家私奔什麼的魏褒:要死了,妳講那些歪嘴
丙○○:唉唷,有無都沒關係啦,有,也都不是重點啦魏褒:我這麼老了(聽不清楚)
丙○○:今天是不是說喔,條件已經都改變了,阿就要商量,對 不對
魏褒:你商量!你來說我跟人家走,你是要
丙○○:阿是妳說的、妳自己說的阿
魏褒:說那種什麼猴話,你是
丙○○:是妳說我、我,妳打我、妳打我,來
魏褒:沒有啦
丙○○:來,大力點、要打
(被告乙○○進入衝突現場)




乙○○:你什麼事
丙○○:妳打我。你打我、你打我、來,妳打我(背景傳來有數 人的聲音)
魏褒:沒有、幹麻
丙○○:你打我,你打我。
乙○○:你欺負我老媽,你是怎樣(背景傳來桌椅移動的聲音)魏褒:(聽不清楚)(背景傳來碰碰碰的聲音)丙○○:欺負她幹嘛(背景傳來一陣肢體碰撞、桌椅碰撞的聲音 )
(魏褒倒地骨折受傷)    
魏褒:唉、唉唷畏,喔、喔、喔..(聲音聽似痛苦狀)丙○○:是妳倒下去,我管妳
魏褒:啊..喔喔喔,唉唷、沒天良...(聲音聽似痛苦狀)丙○○:怎樣,我今天來協調不行嗎
魏褒:唉唷,手骨折了(聲音聽似痛苦狀)
丙○○:我是怎樣
魏褒:唉唷,扭到了(聲音聽似痛苦狀)
乙○○:(背景傳來碰的一聲悶響)幹嘛,幹嘛揚鈞任:你來,椅子(聽不清楚)
魏褒:唉唷,他沒天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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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