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繼字第15號
聲 請 人 張少康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義征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連江縣○○鄉○○
村0○0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110年8月5日死亡
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張義征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福建連江地
方法院公告處、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,向繼承
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
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上述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,並提出有關文件。此6個月期間,如有
必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張義征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長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