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16號
原 告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
訴訟代理人 黃振倫
被 告 王双花
陳怡如
陳怡任
陳盈萍
陳羿岑
陳彥文
陳麗琴
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
沈巧元律師
陳傑明律師
被 告 魏明宗
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,本件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○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查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後,惟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依首揭規定,命再開辯論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