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9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
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
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