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0年度,795號
CCEV,110,潮補,795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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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潮補字第795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
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
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進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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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