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34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素琴即陳莛莛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),惟被告陳素琴
即陳莛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8,675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2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
應補繳720 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
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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