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0年度,712號
CCEV,110,潮補,712,20211005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潮補字第712號
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
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宇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,08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3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
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0  月  5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進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