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原 告 王鼎翔
王萬富
王堯民
被 告 王萬和
王顯德
王金成
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農委會林務局
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
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0,500 元【通行面積(
長70公尺×寬3.5 公尺)×公告現值900 元/ 平方公尺=220,500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4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對於繳納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