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0年度,666號
CCEV,110,潮補,666,2021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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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原   告 王鼎翔 

      王萬富 

      王堯民 
被   告 王萬和 
      王顯德 
      王金成 
      國有財產署
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
      農委會林務局

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
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0,500 元【通行面積(
長70公尺×寬3.5 公尺)×公告現值900 元/ 平方公尺=220,500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4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0  月  4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對於繳納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0  月  4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進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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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