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09號
原 告 陳振成
陳豐源
前列二人共同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
回原告之訴:
㈠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○○段
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