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0年度,479號
CCEV,110,潮簡,479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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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10年度潮簡字第479號
原   告 林月華 
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
被   告 朱業安 

      朱業華 


      朱鎮崧 

      孫美齡 

      楊蜀慧 

      朱泳翰 

      朱騏顯 

      朱庭虹 

      朱秦豪 
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吳鈴嬅 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
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楊蜀慧朱泳翰朱騏顯應就被繼承人朱業榮所遺;被告朱秦豪朱庭虹應就被繼承人朱永澤所遺,如附表所示抵押權,辦理繼承登記。
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,不在此限;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 之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436 條第2 項各 有明定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法定抵押 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登記,嗣追加聲明如主文第1 項(本 院卷第5 、58頁),核屬同一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基礎事



實,於法有據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經分割繼承登記,為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 段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所有人,本院104 年 度訴字第57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判決(下稱前件判決)訴 外人即原告之被繼承人林蔡淑貞蔡育麟等人,應補償被告 朱業安朱業華朱鎮崧孫美齡及訴外人朱業榮朱永澤 新臺幣(下同)71,023元,渠等並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公同 共有人。嗣朱業榮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 被告楊蜀慧朱泳翰朱騏顯朱永澤於107 年8 月5 日死 亡,其繼承人為朱秦豪朱庭虹,迄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。原告通知被告領取上開補償金未果後,已提存在法 院,系爭抵押權亦隨同債權清償而消滅,爰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中段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、2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 答辯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債之關係消滅者,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 消滅。依債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 受領者,債之關係消滅。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,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,債務人得隨時 為清償。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,民法第307 條、第309 條第1 項、 第315 條、第326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因繼承、強制執 行、徵收、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,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其物權。所有人對於 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請求,民法第759 條、第76 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。另抵押權為擔保物權,具有從屬 性,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抵押權即無由成立,自應許抵 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167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再按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;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,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47條、第114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
㈡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



類謄本影本、提存書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國庫存款收 款書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6-11、17-27 、56 -57 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件判決卷宗及查詢繼承狀況無誤 (本院卷第32-34 頁),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及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,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 全辯論意旨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系爭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既經原告清償而消滅,則系爭抵押權基於從屬性亦 隨同消滅,是原告依前揭規定,請求如主文第1 項之被告先 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後,再與其他被告塗銷系爭抵押 權登記,洵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,請求如主 文第1 、2 項所示,為有理由,均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, 經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一一論 列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 佳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土地坐落地號 │ 抵 押 權 設 定 明 細 │
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屏東縣琉球白沙段806-10│登記次序:0000-000 │
│地號土地 │收件年期:107年 │
│ │字號:東地字第074730號 │
│ │登記日期:108年01月10日 │
│ │登記原因:法定 │
│ │權利人:朱業安
│ │債權額比例: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023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9,381,787元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│
│ │年度訴字第574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│




│ │補償 │
│ │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育麟,債務額比例1 分之│
│ │1 、蔡清鄉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清平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林蔡淑貞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、蔡鄞麗華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欽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誠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│
│ │蔡德慧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標的登記次序:0093 │
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1分之1 │
│ │設定義務人:林蔡淑貞蔡育麟、蔡清平、蔡清鄉
│ │、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登記次序:0000-000 │
│ │收件年期:107年 │
│ │字號:東地字第074730號 │
│ │登記日期:108年01月10日 │
│ │登記原因:法定 │
│ │權利人:朱業榮
│ │債權額比例: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023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9,381,787元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│
│ │年度訴字第574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│
│ │補償 │
│ │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育麟,債務額比例1 分之│
│ │1 、蔡清鄉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清平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林蔡淑貞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、蔡鄞麗華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欽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誠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│
│ │蔡德慧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標的登記次序:0093 │
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1分之1 │
│ │設定義務人:林蔡淑貞蔡育麟、蔡清平、蔡清鄉
│ │、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登記次序:0000-000 │
│ │收件年期:107年 │
│ │字號:東地字第074730號 │
│ │登記日期:108年01月10日 │




│ │登記原因:法定 │
│ │權利人:朱永澤
│ │債權額比例: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023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9,381,787元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│
│ │年度訴字第574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│
│ │補償 │
│ │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育麟,債務額比例1 分之│
│ │1 、蔡清鄉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清平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林蔡淑貞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、蔡鄞麗華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欽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誠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│
│ │蔡德慧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標的登記次序:0093 │
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1分之1 │
│ │設定義務人:林蔡淑貞蔡育麟、蔡清平、蔡清鄉
│ │、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登記次序:0000-000 │
│ │收件年期:107年 │
│ │字號:東地字第074730號 │
│ │登記日期:108年01月10日 │
│ │登記原因:法定 │
│ │權利人:朱業華
│ │債權額比例: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023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9,381,787元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│
│ │年度訴字第574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│
│ │補償 │
│ │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育麟,債務額比例1 分之│
│ │1 、蔡清鄉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清平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林蔡淑貞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、蔡鄞麗華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欽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誠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│
│ │蔡德慧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標的登記次序:0093 │
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1分之1 │
│ │設定義務人:林蔡淑貞蔡育麟、蔡清平、蔡清鄉




│ │、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登記次序:0000-000 │
│ │收件年期:107年 │
│ │字號:東地字第074730號 │
│ │登記日期:108年01月10日 │
│ │登記原因:法定 │
│ │權利人:孫美齡
│ │債權額比例: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023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9,381,787元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│
│ │年度訴字第574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│
│ │補償 │
│ │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育麟,債務額比例1 分之│
│ │1 、蔡清鄉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清平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林蔡淑貞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、蔡鄞麗華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欽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誠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│
│ │蔡德慧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標的登記次序:0093 │
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1分之1 │
│ │設定義務人:林蔡淑貞蔡育麟、蔡清平、蔡清鄉
│ │、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登記次序:0000-000 │
│ │收件年期:107年 │
│ │字號:東地字第074730號 │
│ │登記日期:108年01月10日 │
│ │登記原因:法定 │
│ │權利人:朱鎮崧
│ │債權額比例: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71023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總金額:9,381,787元 │
│ 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│
│ │年度訴字第574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│
│ │補償 │
│ │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育麟,債務額比例1 分之│
│ │1 、蔡清鄉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清平,債務│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林蔡淑貞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、蔡鄞麗華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欽,債務│




│ │額比例1 分之1 、蔡德誠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、│
│ │蔡德慧,債務額比例1 分之1 │
│ │權利標的:所有權 │
│ │標的登記次序:0093 │
│ │設定權利範圍:1分之1 │
│ │設定義務人:林蔡淑貞蔡育麟、蔡清平、蔡清鄉
│ │、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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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