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0年度,467號
CCEV,110,潮簡,467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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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10年度潮簡字第467號
原   告 張記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

被   告 興惟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方士瑋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110 年10月1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7,115,209 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71,488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,以7,115,20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為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,積欠如附表所示票款金額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,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71,488 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附此敘明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附表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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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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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票日 │ 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即│票據號碼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 │提示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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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9年8月14日 │890,468 元 │109年8月14日│M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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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9年8月14日 │120,000 元 │109年8月14日│M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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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9年8月17日 │967,197 元 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9年8月27日 │1,092,609 元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9年8月31日 │1,141,256 元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9年9月8日 │49,032 元 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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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109年9月8日 │980,645 元 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9年9月9日 │1,081,967 元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9年9月21日 │792,035 元 │109年12月1日│M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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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合計 7,115,209 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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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張記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